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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政务信息
贵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是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执行和遵守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基础测绘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为市国土资源局所属的参公事业单位。
举报电话:
6816607。
二、工作职责
1
、组织执行有关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和案件查处的规章制度,组织对授权贵阳市行政区域内执行和遵守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
2
、组织开展对土地和矿产资源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市场交易以及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与采矿审批发证、矿业权转让、矿产品运销、测绘资质、测绘任务登记等行为的监督监察。
3
、立案查处违反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案件,依法对违法行为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4
、受理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工作中违法行为的举报。
5
、负责违法案件的统计和执法监察动态情况通报工作。
6
、组织开展抓好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负责有关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
7
、领导各区、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的业务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各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有关土地、矿产和测绘违法案件的查处。
8
、抓好自身队伍建设,并指导各区、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组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
9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行政处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2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4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5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6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7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18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19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20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21
、《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2
、《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
23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24
、《贵州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25
、《贵州省荒山有偿使用管理条例》
26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27
、《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28
、《贵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四、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处理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攻执法的主要内容,是制裁违法者、降低发案率的重要手段。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受理、立案、调查、处理、听证、送达、执行和结案等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经得起历史检验。
(一)受理
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案情的活动。受理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
1
、上级交办;
2
、其他部门移送;
3
、群众来信来访举报;
4
、巡回检查发现。上述四个方面,既是受理案件的来源,也是受理案件的条件。只要符合这四个条件或者来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应当受理。
(二)立案
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受理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予以查处的活动。立案必须符合立案条件和立案程序。立案条件是:
1
、有明确的行为人;
2
、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
、依照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4
、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这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决定立案。
立案程序是:
1
、审查受理的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
2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土地
(矿产、测绘
)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
3
、将《土地
(矿产、测绘
)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审批。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
(三)调查
指案件立案后,为查明案情,办案人员所进行的调查取证活动。案件立案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指派办案人员。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案件所涉及的人和事,广泛收集有关证据。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国土资源执法证件,明示自己的身份,否则,被调查人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承办人在调查时,有权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必要时可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收集证据,核对事实。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有义务向办案人员提供证据。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土地
(矿产、测绘
)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报所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
(四)处理
指案件调查结柬后,根据认定的事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写出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进行集体审议,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经审议的案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
、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立案予以撤销;
2
、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进行处罚告知,送达处罚告知书,需要举行听证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听取当事人申辩或举行听证会
(当事人不申辩或不要求听证的除外
)后,依法应进行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3
、认定侵犯土地、矿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4
、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5
、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提出书面行政处分建议,移送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6
、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听证
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征求处罚相对人的意见的一种形式。也是一种调查性、复核性活动,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基本程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作出重大处罚决定前,应先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与理由。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也有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凡是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当事人认为主持听证的人员与该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有权申请回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举行听证应在听证前的适当时间内,将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公之于众。在听证时,被处罚的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就自己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申辩、反驳、质证,提出有利于自已的新的事实和证据。经过听证后,当事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仍然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由上级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六)送达
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的《土地
(矿产、测绘
)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的活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作出上述决定书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作出的决定书送交当事人,未送达当事人的,该决定书不产生法律效力。送达当事人的,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并注明签收日期。当事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当事人指定了代收人的,可以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代收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当事人拒绝接收送达的文书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的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七)执行
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自己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
(矿产、测绘
)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时,采取一定的措施使其履行的活动。《土地
(矿产、测绘
)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其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期满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八)结案
指案件处理结束后,将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综合整理,立卷归档的活动。在结案程序中,主要应做五项工作:
1
、收集整理处理结果,包括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各种法律文书;
2
、提出结案报告。由办案人员填写《土地
(矿产、测绘
)违法案件结案报告》,报主管领导审批;
3
、立卷。由办案人员将整个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包括文字、图表、照片以及各种文书材料,分类装订成卷;
4
、归档。将装订成卷的材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一般地说,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档案保存期应长期性保存;
5
、备案。重大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将案件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土地
(矿产、测绘
)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
(矿产、测绘
)违法案件结案
报告》等,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应附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
五、办理时限
一般案件应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比较复杂的案件应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特别复杂的案件应自受理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结(有纠纷情况的除外)。 |